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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确定环保税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相继审议通过本地区环保税方案,并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税额方案。

    多数省份确定环保税征收税额
    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较高税额的省份:
    京津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
    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均按环保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上限执行。
    河北省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分为3档,分别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执行。最高一档税额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按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4倍执行。
    山东省对不同种类的大气污染物区别对待。应税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最低标准税额的省份:
    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份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根据环保税法确定的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适中税额的省份:
    河南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
    山西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1元;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5.6元;
    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2-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4-1.8元;
    湖北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湖南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3元;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广西自治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云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4元;2019年1月份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3.5元;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3.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海南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其中,辽宁、云南还设立了过渡期税额。
    辽宁在两年过渡期内执行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征收标准,到2020年再重新确定税额标准;2018年,云南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从2019年1月份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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